0371-60990555/0371-86550815
發布時間:2021-11-23 09:36:08 發布人:本站
為全面加強認證認可檢驗檢測工作,市場監管總局(認監委)組織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目前正在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1年12月22日?,F將《認證認可條例》修訂稿(公開征求意見稿)全文發布,請將您的修改意見向相關部門反饋。
關于公開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了適應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的要求,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的決策部署,全面加強認證認可檢驗檢測工作,市場監管總局(認監委)組織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1年12月22日。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錄市場監管總局網站(網址:www.samr.gov.cn),進入首頁“互動”欄目下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2.郵件發送至:tlxd@cnca.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認證認可條例》修訂草案公開征集意見”字樣。
3.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區馬甸東路9號,市場監管總局認證監管司認監委秘書處(郵編:100088),并請在信封上注明“《認證認可條例》修訂草案公開征集意見”字樣。
4.傳真發送至:010-82260799,請注明“《認證認可條例》修訂草案公開征集意見”字樣。
附件:1.《認證認可條例》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
2.《認證認可條例》修訂新舊對照表
3.關于修訂《認證認可條例》的說明
認監委秘書處
2021年11月22日
附件:
《認證認可條例》修訂稿(公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規范認證認可、檢驗檢測活動,完善國家質量基礎設施,提高產品、服務的質量和管理水平,服務經濟和社會的高質量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定義】本條例所稱認證,是指由第三方機構證明產品、過程、服務、管理體系和人員等符合標準或者相關技術規范的合格評定活動。
本條例所稱檢驗檢測,是指由依法成立的專業技術組織依據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范,利用儀器設備、環境設施等技術條件和專業技能,對產品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對象進行測試和評價的合格評定活動。
本條例所稱認可,是指由權威機構對認證機構、檢驗檢測機構、審定/核查機構等的能力予以證明的合格評定活動。
第三條【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認證認可、檢驗檢測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管理體制】國家實行統一的認證認可、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制度。
國家對認證認可、檢驗檢測工作實行在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下,各有關方面共同實施的工作機制。
國家建立認證認可部際聯席會議,作為議事協調機構。
第五條【工作原則】從事認證認可、檢驗檢測以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循客觀獨立、公開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國際互認】國家鼓勵平等互利地開展認證認可、檢驗檢測國際合作互認活動,積極采信國際互認結果。認證認可、檢驗檢測國際合作互認活動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實施國家統一推行的認證制度所開展的國際互認活動,應當在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經授權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外簽署的國際互認協議框架內進行。
第七條【信息公開和保密義務】認證認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公開從事認證認可、檢驗檢測活動的基本規范、實施規則、收費標準等信息,并對公開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從事認證認可、檢驗檢測活動的機構及其人員,對其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八條【激勵采信】國家鼓勵社會各方采信認證認可、檢驗檢測結果,便利經濟貿易活動,提高市場運行效率。
對認證認可、檢驗檢測結果的采信應當符合公平競爭原則。
第九條【統計調查制度】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認證認可、檢驗檢測服務業統計調查制度,依法開展統計調查工作。
第十條【資源整合】國家鼓勵創建檢驗檢測認證公共服務平臺,促進檢驗檢測認證資源整合和社會共享。
第二章 認證
第十一條【認證制度】國家構建統一管理、共同實施、權威公信、通用互認的認證體系。
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國家統一推行的認證制度。
凡已建立國家統一推行的認證制度的,不再設立類似的合格評定項目。面向社會的第三方技術評價活動應遵循通用準則和標準,逐步向國家統一推行的認證制度轉變。
第十二條【認證規則】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從事認證活動。
國家統一推行的認證制度,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認證基本規范和認證規則;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職責的,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認證機構自主開展的認證,認證機構可以自行制定認證規則,并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認證規則應當符合認證基本規范的要求,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妨礙社會管理,不得有損社會道德風尚。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認證規則組織審查。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職責的,應當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認證機構準入審批】取得認證機構資質,應當經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在批準范圍內從事認證活動。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從事認證活動。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認證活動的風險等級對認證機構的資質審批實施分類管理。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依法取得資質的認證機構名錄。
第十四條【認證機構批準書不得造假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冒用、轉讓、租借、買賣或使用已過期失效、被撤銷、吊銷、注銷的認證機構批準書。
第十五條【認證機構資質條件】取得認證機構資質,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法人資格;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設備設施;
(三)有符合認證認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四)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三百萬元;
(五)有十名以上相應領域的專職認證人員;
(六)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未受到信用懲戒。
從事產品認證的機構,還應當具備與從事相關產品認證活動相適應的檢驗檢測等技術能力。
第十六條【境外認證機構在境內活動】境外認證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須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與所從屬機構的業務范圍相關的推廣活動,但不得從事認證活動。
境外認證機構直接委派人員在境內開展認證及相關活動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定,其認證結果僅能在境外使用。
認證機構接受境外組織委托,依據境外組織制定的認證規則開展認證及相關活動的,應當在開展認證及相關活動前,對認證規則開展審查和論證,并將認證規則及論證材料報送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境外企業設置授權代表】境外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強制性認證的,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指定具有法人資格的授權代表,由授權代表承擔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認證機構公正性要求】認證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存在利益關系。
認證機構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對認證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資助;不得從事任何可能對認證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產品開發、營銷等活動。
認證機構不得與認證委托人存在資產、管理方面的利益關系。
第十九條【認證人員基本要求】國家建立認證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由符合條件的人員認證機構實施。
認證機構應當建立并實施對認證人員的管理制度,制定能力要求和考核評價標準,確保認證人員持續具有相應的專業能力。
專職認證人員應當在一個認證機構從事認證活動,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認證機構從業。
第二十條【認證申請】任何法人、組織和個人可以自愿委托依法設立并具有相應資質的認證機構進行產品、過程、服務、管理體系、人員等認證。
認證機構不得以委托人未參加認證咨詢或者認證培訓等為理由,拒絕提供本認證機構業務范圍內的認證服務,也不得向委托人提出與認證活動無關的要求或者限制條件。
第二十一條【過程記錄和信息報送要求】認證機構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驗檢測機構從事認證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驗檢測活動,應當完成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確保認證、檢驗檢測的完整、客觀、真實,不得增加、減少、遺漏程序。
認證機構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對認證、檢驗檢測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
認證機構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與認證認可、檢驗檢測有關的信息,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結論真實性要求】認證機構及其認證人員應當及時作出認證結論,并保證認證結論的客觀、真實。認證結論經認證人員簽字后,由認證機構負責人簽署。
認證機構及其認證人員對認證結果負責。
第二十三條【認證結論】認證結論為產品、過程、服務、管理體系、人員等符合認證要求的,認證機構應當及時向委托人出具認證證書。
認證機構應嚴格執行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及時對認證證書進行暫停、撤銷、注銷、恢復或變更認證范圍。
認證機構停止認證活動或被撤銷、吊銷、注銷認證機構資質的,應當主動告知獲證組織,并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四條【認證委托人誠信義務】認證委托人在認證過程中不得進行虛假陳述,不得偽造、篡改、隱匿、銷毀相關文件、記錄或樣品。
認證機構發現認證委托人有前款情形的,不得發放認證證書;已取得認證證書及標志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二十五條【認證證書和標志合法使用要求】獲證組織應當在認證有效期內和獲準認證范圍內使用認證證書和標志,不得使用已過期失效、暫停、撤銷、注銷的認證證書和標志,不得利用認證證書和標志進行誤導宣傳。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冒用、轉讓、租借、買賣認證證書及標志。
第二十六條【認證標志管理】國家統一推行的認證制度,其標志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職責的,應當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
認證機構自主開展的認證,可以自行制定認證標志。認證機構自行制定的認證標志的式樣、文字和名稱,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與國家推行的認證標志相同或者近似,不得妨礙社會管理,不得有損社會道德風尚。
第二十七條【認證機構跟蹤監督及獲證組織信息報送義務】認證機構應當對其認證的產品、過程、服務、管理體系、人員等按照有關認證規則實施跟蹤監督,認證的產品、過程、服務、管理體系、人員等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的,認證機構應當暫停其使用直至撤銷認證證書,并予公布。
獲證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確保產品、過程、服務、管理體系等持續符合認證要求。發生下列情況時,獲證組織應當及時向認證機構通報:
(一)受到重大投訴、行政處罰、司法調查或發生重大事故的;
(二)申請取得認證證書時的相關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難以確保認證符合性要求的;
(三)出現其它可能影響認證結果的重要情況的。
第二十八條【強制性認證的辦理、無需辦理和免于辦理】為了保護國家安全、防止欺詐行為、保護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國家規定相關產品實施強制性認證的,應當經過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無需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和免于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條件及工作要求,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強制性認證實施】國家對實施強制性認證的產品,統一產品目錄,統一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標準,統一合格評定程序,統一標志。
統一的產品目錄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布,并會同有關方面共同實施。
第三十條【自我聲明】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列入強制性認證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部分產品,可以采取自我聲明方式實施。
自我聲明方在自我聲明中不得虛假陳述,不得偽造、篡改、隱匿、銷毀相關文件、記錄或樣品。
自我聲明方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確保自我聲明的產品持續符合強制性認證要求。
實施自我聲明的產品范圍與實施要求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職責的,應當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強制性認證的機構指定】列入目錄且應由第三方機構實施強制性認證的產品,必須經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認證機構進行認證。
第三十二條【強制性認證的入境驗證】對列入目錄的進口產品,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與海關總署建立聯網核查機制,由海關實行入境驗證管理,查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或其他證明性文件,核對證貨是否相符。
第三十三條【強制性認證指定機構的確定程序】從事強制性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指定機構),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定。未經指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強制性認證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測活動。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定從事列入目錄產品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應當確保在每一產品領域至少指定兩家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機構。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明確指定機構的資格條件,按照資源合理利用、公平競爭和便利、有效的原則,組織相關領域專家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申請指定的機構進行評審,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職責的,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在公布的時間內作出是否指定的決定。
指定機構名錄及業務范圍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條【強制性認證指定機構行為準則】指定機構應當在指定業務范圍內,為委托人提供方便、及時的認證、檢驗檢測服務,不得拖延,不得歧視、刁難委托人,不得牟取不當利益。
指定機構不得向其他機構轉讓指定業務。
第三章 檢驗檢測
第三十五條【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并依法經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資質認定后,方可從事相應的檢驗檢測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條件與程序】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或者結果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具有與其檢驗檢測活動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工作環境符合檢驗檢測要求;
(四)具備從事檢驗檢測所必需的設備、設施;
(五)具有并有效保證其檢驗檢測活動獨立、公正、科學、誠信、合規的管理體系;
(六)特殊檢驗檢測領域,還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別要求。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具體程序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檢驗檢測資質認定和標志不得造假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冒用、轉讓、租借、買賣或使用已過期失效、被撤銷、吊銷、注銷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
第三十八條【檢驗檢測機構基本行為準則】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并依據相關標準、技術規范或者與委托人約定的方法,按照數據傳輸與保存等要求實施檢驗檢測。
第三十九條【檢驗檢測公正性與獨立性】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應當獨立于其出具的檢驗檢測結果或者數據所涉及的利益相關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擾其技術判斷的因素影響,保證其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真實、客觀、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檢驗檢測報告】向社會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應當加蓋檢驗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驗檢測專用章,有授權簽字人的簽名或者等效標識,并標注資質認定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冒用、轉讓、租借、買賣檢驗檢測報告。
第四十一條【檢驗檢測機構持續符合資質認定要求】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定期審查和完善其管理體系,保證其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持續符合資質認定要求,并確保相關質量管理措施有效實施。
檢驗檢測機構不再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的,不得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或者結果。
第四十二條【檢驗檢測能力驗證】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定期組織開展檢驗檢測機構能力驗證工作,以保證檢驗檢測機構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技術能力要求。
鼓勵檢驗檢測機構參加有關政府部門、國際組織、專業技術評價機構組織開展的檢驗檢測機構能力驗證或者比對活動,特殊領域檢驗檢測機構建立并符合良好實驗室規范。
第四十三條【檢驗檢測機構禁止性活動】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從事與其檢驗檢測活動相關的生產、經營、產品監銷、監制活動,不得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社會推薦經其檢驗檢測的產品。
第四十四條【應急檢驗檢測規定】因應對突發事件需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相關要求,公布符合應急工作要求的檢驗檢測機構名錄及相關信息,允許相關機構臨時承擔應急檢驗檢測工作。
第四章 認 可
第四十五條【認可制度和認可機構】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際通行規則,建立和實施國家統一的認可制度,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認可目錄并向社會公開;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職責的,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認可機構擬向社會推廣的認可制度,需報送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后公布實施。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對認可機構研發的認可制度的可行性、合法性、有效性開展技術評審,對認可制度的運行情況進行評估。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認可機構,獨立開展認可活動。除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認可機構外,其他任何單位不得直接或者變相從事認可活動。其他單位直接或者變相從事認可活動的,其認可結果無效。
第四十六條【認可效力】認證機構、檢驗檢測機構、審定/核查機構等可以通過認可機構的認可,以證明其能力持續、穩定地符合認可條件。
第四十七條【認可機構能力要求】認可機構應當建立與其認可范圍相適應的質量體系,并保證管理體系的有效實施,確保認可機構的運行及其能力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有關標準、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四十八條【認可評審人員資格條件】認可機構根據認可的需要,可以選聘從事認可評審活動的人員。從事認可評審活動的人員應當是相關領域的專家,熟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認可規則和程序,具有評審所需要的良好品德、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第四十九條【認可評審業務委托】認可機構委托他方完成與認可有關的具體評審業務的,由認可機構對評審結論負責。
第五十條【認可申請受理】認可機構受理認可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提出與認可活動無關的要求或者限制條件。
第五十一條【認可結論】認可機構應當在公布的時間內,按照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和有關標準、技術規范,完成對認證機構、檢驗檢測機構、審定/核查機構等機構的評審,作出是否給予認可的決定,并對認可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認可機構應當確保認可的客觀公正和完整有效,并對認可結論負責。
認可機構應當向取得認可的機構頒發認可證書,并公布取得認可的機構名錄。
第五十二條【認可證書】認可證書應當包括認可范圍、認可標準、認可領域和有效期限。
第五十三條【認可證書和標志管理】取得認可的機構應當在取得認可的范圍內使用認可證書和認可標志。取得認可的機構不當使用認可證書和認可標志的,認可機構應當暫停其使用直至撤銷認可證書,并予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冒用、轉讓、租借、買賣認可證書及標志。
第五十四條【認可跟蹤監督】認可機構應當對取得認可的機構實施有效的跟蹤監督,定期對取得認可的機構進行復評審,以驗證其是否持續符合認可條件。取得認可的機構不再符合認可條件的,認可機構應當撤銷認可證書,并予公布。
取得認可的機構的關鍵崗位人員和主要負責人、設施、認證規則等與認可條件相關的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認可機構。
第五十五條【認可機構公正性要求】認可機構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對認可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資助。
第五十六條【境外認可備案管理】境內的認證機構、檢驗檢測機構、審定/核查機構等取得境外認可機構認可的,應當及時向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監管方式】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取組織同行評議,向認證認可活動相關方征求意見,對認證認可活動及結果進行檢查抽查,要求認證認可機構報告業務活動情況等方式,對其遵守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有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應當及時查處,涉及有關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第五十八條【對認證、檢驗檢測活動的監管措施】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管理的需要,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就有關事項詢問認證機構以及檢驗檢測機構、獲證組織及獲證產品生產經營者的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并就有關事項給予風險提示、預警、約談、告誡等措施;
(二)進入與認證、檢驗檢測有關的活動場所現場檢查;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檔案資料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涉嫌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未經認證的列入目錄的產品或者涉嫌未經批準從事認證或檢驗檢測活動、出具虛假認證或檢驗檢測結論,或者出具的認證或檢驗檢測結論嚴重失實、未經指定從事目錄產品的認證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驗檢測活動的場所、設施及產品。
認證機構、檢驗檢測機構、獲證組織及獲證產品生產經營者的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如實陳述事實,在規定期限內完整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撓或者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或者銷毀相關證據材料。
第五十九條【對認可活動的監管措施】認可機構應當建立日常信息報送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定期向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報告,并對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認可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對認可機構、認可活動和認可結果實施監督管理,根據監督管理的需要,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認可機構主要負責人進行詢問,并就有關事項給予風險提示、預警、約談、告誡等措施;
(二)對認可機構實施現場監督評審;
(三)對認可機構實施的認可評審活動實施監督;
(四)對認可結果進行檢查抽查;
(五)獲取認可活動和認可管理情況;
(六)調查和處理對認可機構、認可活動和認可結果的申訴和投訴;
(七)采用第三方評估機制對認可機構運行效果進行評估。
第六十條【違法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認證認可、檢驗檢測違法行為,有權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六十一條【創新監管方式】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認證認可、檢驗檢測全過程追溯機制、風險監測和預警機制,建立大數據信息共享平臺,推行跨部門聯合監管,及時向社會公開認證認可、檢驗檢測信息。
第六十二條【信用監管機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從事認證認可、檢驗檢測活動的機構及其人員的信用監管,推行公開信用承諾和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根據信用等級采取差異化的監管措施。對發生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機構及其人員,依法實施行業禁入。
第六十三條【行業自治】認證認可、檢驗檢測領域的行業組織依法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誠信建設。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準入監管開展認證、檢驗檢測活動】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認證和檢驗檢測活動的,責令停止相關活動,收回已經發放的證書與報告,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列入失信名單;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通過偽造、變造、冒用、轉讓、租借、買賣的認證機構批準書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從事認證和檢驗檢測活動,或使用已過期失效、被撤銷、吊銷、注銷的認證機構批準書或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從事認證和檢驗檢測活動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五條【批準書和資質認定證書造假】偽造、變造、冒用、轉讓、租借、買賣認證機構批準書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責令停止相關活動,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列入失信名單;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自行制定的認證規則不符合要求】認證機構未將自行制定的認證規則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認證機構自行制定的認證規則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后不符合要求的,責令撤銷認證規則并收回相關認證證書,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批準文件;認證規則存在危害國家安全與公共利益風險的,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通過發布風險警示、責令限期改正等方式進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境外認證機構違法活動】境外認證機構未經登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的,責令停止活動,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登記設立的境外認證機構代表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認證活動的,責令停止相關活動,收回已經發放的證書,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列入失信名單;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登記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境外機構直接委派人員在境內開展認證結果僅在境外使用的認證及相關活動,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給予警告,向社會公示,并可以向國際組織、駐外使館領館等相關方予以通報。
第六十八條【認證機構違反公正性要求】認證機構接受可能對認證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資助,或者從事可能對認證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產品開發、營銷等活動,或者與認證委托人存在資產、管理方面的利益關系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批準文件,并予公布;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認證機構、檢驗檢測機構違反認證規范】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批準文件,列入失信名單:
(一)超出批準范圍從事認證活動的;
(二)增加、減少、遺漏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的;
(三)未對其認證的產品、過程、服務、管理體系、人員等按照有關認證規則實施跟蹤監督,或者發現其認證的產品、過程、服務、管理體系、人員等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不及時暫停其使用或者撤銷認證證書并予公布的;
(四)聘用不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的人員開展認證活動的;
(五)認證機構縱容、唆使其聘用的認證人員違法違規的,以及偽造認證人員相關信息記錄的。
與認證有關的檢驗檢測機構增加、減少、遺漏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七十條【認證機構違反基本行為準則】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委托人未參加認證咨詢或者認證培訓等為理由,拒絕提供本認證機構業務范圍內的認證服務,或者向委托人提出與認證活動無關的要求或者限制條件的;
(二)認證機構停止認證活動或被撤銷、吊銷、注銷認證機構資質,未主動告知獲證組織,并向社會公示的;
(三)自行制定的認證標志的式樣、文字和名稱,與國家推行的認證標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礙社會管理,或者有損社會道德風尚的;
(四)未公開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收費標準等信息的;
(五)未對認證過程作出真實、完整記錄,歸檔留存的;
(六)未及時向其認證的委托人出具認證證書的。
與認證有關的檢驗檢測機構未對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檢測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七十一條【檢驗檢測機構違反基本行為準則】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公開收費標準的;
(二)未對檢驗檢測過程作出真實、完整記錄,歸檔留存的;
(三)未按照標準、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檢測,可能對檢驗檢測報告造成影響的;
(四)未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求參加能力驗證,或者能力驗證結果不合格的。
責令改正期間,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對外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
第七十二條【出具虛假或嚴重失實結論】認證機構、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認證結論、檢驗檢測報告,或者出具的認證結論嚴重失實、檢驗檢測報告嚴重不實的,處認證費用或檢驗檢測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費用不足一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列入失信名單;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批準文件或資質認定證書并予公布;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認證機構、檢驗檢測機構與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對主要負責人和負有責任的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五年內禁止從事認證、檢驗檢測活動,并列入失信名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指定機構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同時撤銷指定。
第七十三條【不在機構執業或多點執業】專職認證人員從事認證活動,不在認證機構從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認證機構從業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限制從業六個月以上兩年以下的處罰。
第七十四條【欺騙取得認證、檢驗檢測證書】認證委托人在認證過程中虛假陳述,偽造、篡改、隱匿、銷毀相關文件、記錄或樣品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強制性認證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欺騙取得自我聲明證明文件】自我聲明方在自我聲明中虛假陳述,偽造、篡改、隱匿、銷毀相關文件或記錄的,責令撤銷自我聲明證明文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列入失信名單,一年內不得再次實施自我聲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用自我聲明方式的產品不符合相關要求的,責令撤銷自我聲明證明文件,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的規定處理。
第七十六條【虛假宣傳】獲證組織利用認證證書和標志進行誤導宣傳的,責令認證機構撤銷認證證書,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構成虛假宣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七十七條【違反認證證書和標志管理規定】獲證組織超出認證范圍使用認證證書和標志,或者使用已過期失效、暫停、撤銷、注銷的認證證書和標志,或者偽造、變造、冒用、轉讓、租借、買賣認證證書或標志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列入失信名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獲認證的單位和個人偽造、變造、冒用、轉讓、租借、買賣認證證書或標志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列入失信名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變造檢驗檢測報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偽造、冒用認證認可證書或標志違法進行產品生產和銷售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規定處理。
第七十八條【違反跟蹤監督義務】認證機構未對其認證的產品、過程、服務、管理體系、人員等按照有關認證規則實施跟蹤監督,或者發現其認證的產品、過程、服務、管理體系、人員等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不及時暫?;蛘叱蜂N認證證書和要求其停止使用認證標志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與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十九條【違反信息通報義務】獲證組織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向認證機構進行信息通報,對認證結果造成影響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八十條【未經指定從事強制性認證活動】認證機構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驗檢測機構未經指定擅自從事列入目錄產品的認證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驗檢測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列入失信名單;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認證機構未經指定擅自從事列入目錄產品的認證活動的,吊銷批準文件。
第八十一條【超出指定范圍從事強制性認證活動】指定機構超出指定的業務范圍從事列入目錄產品的認證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驗檢測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指定直至吊銷批準文件,并列入失信名單。
指定機構轉讓指定業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八十二條【取得境外認可未備案】認證機構、檢驗檢測機構、審定/核查機構取得境外認可機構認可,未向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予公布。
第八十三條【目錄產品未經強制性認證】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或未取得其他證明性文件,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產品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并列入失信名單;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四條【認可機構違反認可規范】認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和負有責任的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不符合認可條件的機構予以認可的;
(二)發現取得認可的機構不符合認可條件,不及時撤銷認可證書,并予公布的;
(三)接受可能對認可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資助的。
被處分的認可機構主要負責人和負有責任的人員,自被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認可活動。
第八十五條【認可機構違反基本行為準則】認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對主要負責人和負有責任的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受理認可申請,向申請人提出與認可活動無關的要求或者限制條件的;
(二)未在公布的時間內完成認可活動,或者未公開認可條件、認可程序、收費標準等信息的;
(三)發現取得認可的機構不當使用認可證書和認可標志,不及時暫停其使用或者撤銷認可證書并予公布的;
(四)未對認可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的。
第八十六條【信用懲戒措施】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被列入失信名單的機構和人員,可依法采取如下管理措施:
(一)不受理其提出的設立新的認證認可、檢驗檢測機構的申請;
(二)不受理其資質延期或擴項的申請;
(三)不適用告知承諾等基于誠信的便利措施;
(四)不授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的表彰獎勵;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對于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三條規定的,對直接負責人員可給予一至三年的行業禁入的處理;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可實施終身行業禁入。
被列入失信名單滿一年的機構和人員,符合條件的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移出失信名單,實施信用修復。信用修復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八十七條【監管部門及工作人員違法責任】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實施批準、指定或者資質認定的;
(二)發現認證機構、檢驗檢測機構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批準條件或資質認定條件,不撤銷批準文件或資質認定證書的;
(三)發現指定的認證機構和檢驗檢測機構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指定條件,不撤銷指定的;
(四)發現認證機構、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認證結論、檢驗檢測報告,不予查處的;
(五)發現本條例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八十八條【執法管轄權】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地方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實施。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八十九條【特殊領域例外】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對特殊領域的認證認可、檢驗檢測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十條【認證認可、檢驗檢測收費】認證認可、檢驗檢測的收費,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官方公眾號
官方抖音號
營業執照公示 豫ICP備16019514號-2 技術支持:方圓檢測認證集團有限公司品牌部